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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》(发改环资规〔2025〕1218 号)已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,该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管总局依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制定,实施有效期 5 年。针对2026 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相关产品,可延迟至 2028年1月1日按本规则加施能效标识。





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,具体包含四类:
(1)1140V 及以下电压、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,额定功率0.55kW~375kW,极数为 2/4/6/8/10/12/16 极,单速封闭自扇冷式、连续工作制(S1)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;
(2)1000V 及以下电压、变频电源供电,额定功率 0.55kW~110kW 的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;
(3)1000V 及以下电压、变频电源供电,额定功率 0.55kW~90kW 的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;
(4)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。
不适用范围
以下两类电动机不纳入本规则管理:
(1)与泵、风扇、压缩机、曳引机、减速箱等设备完全嵌合,无法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;
(2)制动器设置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(风扇罩内的制动器视为机壳外,不在此列)。